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举行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组织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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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2001年)
-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200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