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举行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组织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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