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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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2年)
-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元旦、春节期间继续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