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协作机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座谈会纪要》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的,可以包括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目前的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分析、是否存在退市风险,重整必要性、重整实现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二)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三)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五)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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