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核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三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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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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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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