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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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发布黄金工业“十五”规划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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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