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国家制造强国建设全局性工作,审议推动制造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专项和重要工作安排,加强战略谋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马 凯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毛伟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王昌顺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钱克明 商务部副部长
孙志刚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张志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俊臣 工商总局副局长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陈左宁 工程院副院长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副主席
梁 涛 保监会主席助理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许达哲 国防科工局局长
三、
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毛伟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