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0年)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8年)
-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