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资料作用,保护深海资料汇交人权益,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的汇交、登记、保管、使用和国际交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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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 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7年)
-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2009年)
-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