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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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25年)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