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 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6月30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