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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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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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6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主要技术政策(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干旱防御应对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
-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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