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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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关于12月20日放假的通知(1999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