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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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年)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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