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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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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