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第三条
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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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2008年)
-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2年)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5年)
-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