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2022年)
国发〔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
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三、
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普查试点,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启动并完成全国盐碱地普查。
2023—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国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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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 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朱镕基(2001年)
- 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