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国铁综〔2013〕27号)、《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国铁安监〔2015〕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作出的工程监管方面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公开,公开主体对公开内容负责。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处罚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案由、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实施机关及处罚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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