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 程序规定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
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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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年)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