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 程序规定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
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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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