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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