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2013年)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1年)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