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5年)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