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1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