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7月)
-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