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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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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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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