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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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
- 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2011年—2015年)(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