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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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0年)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