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交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关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披露要求外,还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一、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区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 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附注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
前期和本期取得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成本、取得比例和取得方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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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