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交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关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披露要求外,还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一、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区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 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附注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
前期和本期取得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成本、取得比例和取得方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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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