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第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审计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证明;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应当有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应当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以及基金会换届的会议纪要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
- 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2013年)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