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24年)

一、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二、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三、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分类标准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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