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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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