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
-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