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致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贺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3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