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 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2019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