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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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斗门县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和金湾区的批复(2001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