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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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2003年)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