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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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大运河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2021年)
- 应急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税务总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