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