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 关于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更名为东洲区的批复(1999年)
-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