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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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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