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节约,保证粮食的合理分配,以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特制定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均实行本办法。
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实行本办法的市镇,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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