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各中央企业:
为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
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并购、对外贸易与工程承包项目明显增多,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增长。但与此同时,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现,风险防控和涉外案件应对工作亟待加强。当前,世界经济正在进行深度转型调整,多双边经济对话谈判频繁,国际经贸规则孕育变革,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更加复杂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的要求,加快实现由国内经营向国际化经营转变,中央企业必须把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摆上国际化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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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011年)
-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7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