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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