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年)
-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