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人员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2011年)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