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二、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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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
-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2016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