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简称《CEPA服贸协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现对《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独资投资飞机维修、航空食品、航空货运仓储、停车场和地面服务项目(不包括与安保有关的项目)。取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
在上海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
三、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2002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