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