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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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9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耀县设立铜川市耀州区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