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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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2007年)
-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2012年)
-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