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