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2015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