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