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发布。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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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12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