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修改为:“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科学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九条,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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