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修改为:“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科学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九条,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旅行社条例(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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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