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
-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