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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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