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年)
建市〔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
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
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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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