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第三条
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和一等奖章
二万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和二等奖章
一万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和三等奖章
五千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和四等奖章
二千元
第四条
凡属本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中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给予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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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专题设置和专题组长人选问题的复函(2003年)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