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第三条 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和一等奖章
二万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和二等奖章
一万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和三等奖章
五千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和四等奖章
二千元
第四条 凡属本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中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给予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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