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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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周口海关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