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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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7年)
-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
- 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