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